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2-006
债券代码:155956.SH 债券简称:G19新Y1
债券代码:175805.SH 债券简称:G21新Y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0号)核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已向22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7,182,677股,发行价格13.6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95,799,887.5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545,055,183.47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唐山LNG项目(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曹妃甸—宝坻段)、唐山LNG接收站外输管线项目(宝坻—永清段)”由公司子公司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公司”)实施,2022年1月,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统称为“乙方”)、中德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及曹妃甸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对甲、乙、丙、丁四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上述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曹妃甸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祥有、胡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石家庄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2-007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发出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换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中德证券原指定陈祥有先生和崔胜朝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但由于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行剩余督导期由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覆盖,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2、中德证券原指定陈祥有先生和胡晋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3、现由于中德证券原保荐代表人陈祥有先生离职,不能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德证券授权崔胜朝先生、胡晋先生自2022年1月12日接替陈祥有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崔胜朝先生、胡晋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对陈祥有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附件:
崔胜朝先生,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注册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曾主持或者参与项目包括: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宣亚国际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新疆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汉王科技股份有限IPO项目、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新疆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等。
胡晋先生,中德证券正式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注册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至今任职于中德证券。主要参与或负责的项目有: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股转H股项目、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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