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公司法探,作者:叶静文律师
案 情 简 介
A公司为虚拟货币矿机设备厂商,B公司是生产散热片及相关散热产品的供应商。2018年,A公司与B公司就采购散热片事宜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商业竞业禁止协议》。其中,《商业竞业禁止协议》第一条约定B公司不得将A公司采购的所有产品、同款或类似产品销售、赠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给A公司的竞业对象。该协议明确约定A公司的竞业对象特指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厂商,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已列举的厂商。
A公司指示C公司(A公司的关联公司)与B公司进行交易,B公司与C公司另行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
2022年年初,A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B公司将散热产品销售给C公司违反了《商业竞业禁止协议》,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判 决 结 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方律师代理意见
结合案情,B公司方律师就本案发表了如下关键代理意见:
(一)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根本在于审查交易的目的,A公司购买散热片用于组装“矿机”后出售,围绕该目的所签订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严重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无效。
(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国家严令禁止和打击的,具体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0条明确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第31条规定明确,“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出台《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出台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 7 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影响、“挖矿”设备的范围以及采取措施亦有相关规定。
总 结
综上,合同成立不一定当然有效。若履行合同是为了实现非法目的,合同应属无效。A公司生产挖矿设备显然违反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强制性规定以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故《商业竞业禁止协议》系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相关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
案号:(2022)粤1973民初1106号、(2022)粤19民终8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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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作者:ang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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