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使用信用卡,方便了生活,但如果出现信用卡使用不当、没能及时还款等情况,轻则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重则会触犯刑法。
案 情 回 顾
田某是一名70后女子,因工作不稳定,长期处于缺钱状态。3年前,她听朋友说,如果个人信用良好,就可以从银行办理额度不等的信用卡,以解燃眉之急。
田某觉得这个门路挺好,于2020年1月13日、1月16日,分别在多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及取款,累计透支本金分别为80000元、11000元,逾期未还款。两家银行多次拨打电话并两次书面催收,田某仍不归还本金及利息。
2020年2月15日,田某又办理信用卡一张,用于各种消费共计61000元,逾期未还款……
就这样,短短一个月,田某在6家银行办理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约334000元。银行采用各种方式多次催促其偿还透支款项,田某一直没还款。
2021年4月,田某的事情败露,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5月,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透支信用卡的事实。
法 院 审 理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田某向法官表示,自己不懂法,以为拖欠信用卡借款,无非是影响个人的信用,等有钱时再予以归还,没想到还触犯了刑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现金334000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处田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田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日常使用信用卡时一定要把握“度”,透支不仅影响个人征信,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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