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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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没听过,帮助网络犯罪。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只是顺手帮忙,这样也是犯罪吗?答案:是的。近日,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闵某经人介绍可以买卖数字货币搬砖(搬砖指利用银行账户将从“火币Pro”App低价购入泰达币“USDT”挂在“BAK”App上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套利。闵某按照微信名“酿半烙”等人要求,用自己的银行卡每购买10000元人民币的泰达币“USDT”提成人民币60元,由对方在提币时扣除该提成数额。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闵某伙同他人组成搬砖组,改用支付宝“网关”登录,按照“酿半烙”要求用支付宝账户在“火币Pro”App购买指定数额的泰达币“USDT”,挂在“BAK”App上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和提成。被告人闵某从中共获利二万余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万某1、万某2在被告人闵某的介绍下共投资五万元组成搬砖组,采用支付宝“网关”登录方式从事搬砖业务,赚取差价。被告人万某1、万某2共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闵某名下账户有被害人翁某、韩某等人被诈骗的资金,被告人万某1、万某2名下账户有被害人陈某、李某1等人被诈骗的资金。被告人闵某、万某1、万某2提供自己名下账户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结算帮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闵某银行卡提供资金结算31万余元,被告人万某1、万某2支付宝提供资金结算共38万余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万志军、万志鹏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被告人闵文兵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万某1、万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被告人闵某帮助结算非法资金31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万某1、万某2二人共同帮助结算非法资金38万余元,二人违法获利合计1万余元,均系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分别判处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法条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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